近日,《經濟參考報》記者接到群眾舉報稱,2007年到2008年,河北省安平縣人民政府在公開拍賣出讓國有土地過程中,對一塊土地的地籍檔案進行非法篡改,將土地證頒發給未參與土地拍賣的另一家企業,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河北省、衡水市兩級政府多次要求安平縣政府糾正違法行為,但始終未果。
舉報人質疑,上級政府的決定和行文在安平如同廢紙一張,相關政府官員究竟被多大利益驅使才敢如此瀆職違法?就此,《經濟參考報》記者前往安平縣進行調查。
土地檔案遭篡改上演“貍貓換太子”
2007年11月27日,安平縣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在河北省拍賣總行舉行。當時的拍賣出讓競買人登記表顯示,劉聚川等11名個人和企業參加競買,劉聚川競買號牌為“27”。根據拍賣出讓筆錄,經過競價,持“27”號牌的競買人劉聚川以985.32萬元競得位于安平縣西王莊村南54745平方米住宅用地使用權。
隨后,劉聚川與安平縣人民政府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成交確認書》,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和各項稅費。安平縣財政局開具的0246352號國有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顯示:繳納西王莊村南土地出讓金9853200元,繳款人為劉聚川。
劉聚川告訴記者,“2008年1月18日,我就拿到以劉聚川為使用權人的土地證。后來,被時任安平縣國土局局長李民生以土地證‘有點問題’為由要回??h國土局再次頒發土地證時,將使用權人改成了保定市利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p>
據劉聚川反映,利源公司從競拍報名到交保證金、直至拍賣過程從未出現,也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各項稅費。但利源公司和安平縣國土局官員卻通過違法涂改土地檔案為其辦理安平縣國用(2008)第0001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記者將頒發給利源公司的土地證相關案卷材料,與劉聚川持有的原件復印件進行對比時發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成交確認書》中寫明:“競得人劉聚川競得面積54745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復印件中“競得人”欄中只有劉聚川簽名,檔案中卻另外加蓋了利源公司公章。
在安平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卡片》中,受讓單位欄中填寫的是“保定利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聚川”被填為代理人。而劉聚川提供的原件復印件中,受讓單位為空白,“劉聚川”名字后面也沒有“代理人”字樣。
“修改的字跡明顯不同”,劉聚川說,被篡改的登記卡中在“擬辦意見”欄仍是“擬定將國有土地54745㎡出讓給劉聚川使用,使用年限為50年”。這部分內容無法篡改,也恰恰能說明事實真相。
記者了解到,該土地出讓前,劉聚川與利源公司及另外一合伙人曾謀求共同出資拍賣和開發土地,但后來三方合伙人出現糾紛,土地歸屬開始出現爭議。而利源公司也反映,安平縣國土局檔案材料存在造假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卡片》都出現兩個版本。利源公司認為,劉聚川和拍賣公司、縣財政局、縣國土局中個別人共同弄虛作假,存在偽造國土局檔案材料的重大涉法問題。
土地檔案存在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劉聚川得知安平縣人民政府為利源公司頒發土地證后,先后向河北省政府法制辦、衡水市政府法制辦反映情況并申請行政復議。河北省政府法制辦、衡水市政府法制辦審查認為,安平縣人民政府為利源公司頒發土地證相關卷宗中土地出讓登記情況非常混亂,屬于行政行為違法。
衡水市政府法制辦調查認為,在(2008)第00013號土地證出讓檔案中,《拍賣出讓競買人登記表》競買人、拍賣保證金發票繳款人、《拍賣出讓筆錄》買受人均為“劉聚川”,《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成交確認書》前面列明競得人也為“劉聚川”,后面卻加蓋了“保定市利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公章。這違反了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p>
其次,安平縣國土資源部門未經審核,僅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成交確認書》后面有利源公司公章,且未有任何土地權屬變更手續的情況下,與利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
第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重要依據。檔案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方記載為“保定利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但沒有該公司的簽章,只有“劉聚川”的簽章。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在合同尚未生效的情況下,為其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明顯違法。
此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卡片》中內容與當事人提交的該卡片復印件明顯不一致。這違反了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擅自涂改和復制土地證書、土地登記文件資料?!睉枳肪坑嘘P人員的法律責任。
衡水市人民政府針對此事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衡政復決字[2014]22號)認為,(2008)第00013號土地證出讓檔案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利源公司公章,其他有關資料前后內容不一致,認定土地權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安平縣人民政府頒發(2008)第00013號土地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衡水市人民政府確認安平縣人民政府為保定利源公司頒發該土地證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安平縣人民政府在60日內依法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法制部門監督函竟成廢紙行政執法監督形同虛設
記者采訪了解到,安平縣國用(2008)第00013號土地證頒發后,河北省、衡水市兩級人民政府法制辦曾多次發文要求當地政府糾正違法行為。
2011年6月,河北省政府法制辦向衡水市政府法制辦發出《關于批轉〈關于請求糾正安平縣人民政府核發土地證錯誤情況反映〉實施監督的函》,要求衡水市政府法制辦組織力量予以調查、核實,依法實施監督。
2011年7月1日,衡水市政府法制辦向安平縣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衡法監督〔2011〕12號),將安平縣國用(2008)第00013號土地證出讓檔案中存在的問題一一列明,要求安平縣政府糾正違法問題。
2012年2月,河北省政府法制辦再次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發出《關于糾正安平縣人民政府核發土地證錯誤情況實施督辦的函》。河北省政府法制辦指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衡法監督〔2011〕12號)下發安平縣人民政府后,至今安平縣人民政府沒有按照通知書的要求,依法糾正違法問題,請按照依法行政的有關規定,由分管法制的市政府領導親自督辦,以便案結事了,維護法律尊嚴。
隨后,衡水市法制辦向安平縣政府發函,文中稱,“我辦下發監督通知書后多次催辦,期間省政府法制辦也多次致電催辦此案,我辦也到省政府法制辦匯報溝通多次,至今未有處理結果……限你機關自接到本督辦函10日內辦結此案?!?/p>
2014年8月28日,衡水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衡政復決字[2014]22號)。隨后利源公司提起上訴,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予以支持。
2016年3月8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衡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確認(2008)第00013號土地證頒證行為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于是,衡水市法制辦再一次向安平縣人民政府發出督辦函。
但是,安平縣政府始終未糾正違法行為。而且,在土地權屬糾紛沒有解決的情況下,當地政府仍為保定市利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辦理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等證件。
記者在安平縣西王莊村南看到,這處名為“網都嘉園”的房地產項目已經停工,已建成十幾棟樓房。周邊居民告訴記者,房子多數已經出售。
劉聚川說,因存在糾紛,這宗土地于2012年3月31日被法院查封,查封期兩年。但在此期間,安平縣人民政府為其辦理了預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