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14日公開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受賄案,對被告人金道銘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金道銘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金道銘利用先后擔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礦資源整合、職務晉升、紀檢調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3781389億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金道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金道銘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