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在北京召開了第一屆注冊城市規劃師管理委員會一次會議,會議研究并通過了《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辦法》和《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辦法》。
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對注冊城市規劃師依法進行注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系指經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取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頒發的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向具有批準權的注冊管理機構申請,經注冊管理機構審核,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的行為。
第三條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是經批準的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管理機構。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成立注冊城市規劃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管理工作,其辦事機構注冊城市規劃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城市規劃協會秘書處。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在城鄉規劃編制、咨詢等機構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應申請注冊,并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證書。
從事城鄉規劃相關工作,但不在規劃編制、咨詢等單位中執業的人員,可以通過相關考試并取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頒發的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但無須申請注冊。
第五條 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只能在其從事專業工作的單位辦理注冊申請。禁止以任何形式掛名注冊。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將嚴肅查處掛名注冊,對掛名注冊的注冊城市規劃師予以社會公告并暫停其注冊執業資格。情況惡劣者,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將撤銷相關人員的注冊證書。
第六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可以履行在法定規劃和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委托咨詢項目中的簽字權利,并承擔相應的技術責任。
第七條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信息系統。
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相關業務均應通過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信息系統申請。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將定期向社會公告注冊情況。
第八條 根據需要,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可以會同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注冊管理機構對注冊工作進行核查。
第二章 初始注冊
第九條 個人在取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頒發的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后,自批準日期起的三年內,經所在單位同意,均可申請初始注冊。
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三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的人員,和初始注冊完成后的執業人員,應當達到繼續教育的標準。
第十條 申請初始注冊,應在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信息系統上提交以下電子材料:
1.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申請表;
2.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編碼頁和照片頁;
3.所在工作單位勞動合同(及工作證明);
4.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
5.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初始注冊,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人在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信息系統上提出初始注冊申請,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申請表,經其所在單位審核相關材料后上報;
2.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每月5日受理上月內符合條件人員的初始注冊申請;
3.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公告,公告后核準注冊,頒發注冊證。對不予注冊的人員,應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五年,自批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續期注冊
第十三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續期注冊。過期未申請續期的人員將被暫停注冊執業資格。
第十四條 申請續期注冊應提交下列電子材料:
1.申請人填寫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續期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在注冊期內接受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認可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證明;
3.所在單位勞動合同(及工作證明);
4.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續期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在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信息系統上提出續期注冊申請并填寫續期注冊申請表,經其所在單位審核后上報;
2. 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審核同意,換發注冊證書。
第十六條 續期注冊的有效期限為五年,自準予續期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變更注冊
第十七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只能注冊于一家工作單位;涉及變更工作單位時,注冊城市規劃師本人應提出申請變更注冊。
第十八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在注冊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注冊:
1.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應聘于另一家單位執業;
2.所在單位發生重大變化,如破產、重組等;
3.在注冊有效期內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聘用。
第十九條 變更注冊按下列程序在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信息系統上辦理:
1.申請人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變更注冊申請表,并提交與調入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調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的電子材料;在注冊有效期內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聘用的申請人應提交與聘用單位簽署的聘用協議和退休證的電子材料;
2.調入單位審核并同意;
3.申請人將本人注冊證書原件寄送至中國城市規劃協會;
4.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審核后,換發注冊證。
第五章 暫停和撤銷注冊
第二十條 已注冊但不執業的注冊城市規劃師,本人可在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信息系統中申請暫停注冊執業資格,無需審核。本人申請暫停注冊執業資格之后,如需重啟注冊并執業時,注冊城市規劃師本人應在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信息系統中申請恢復個人業務,并至少補足不少于暫停期應修的學時且不多于一個注冊周期的繼續教育學時,方可按初始注冊程序重新注冊。
第二十一條 在有效的注冊周期內,注冊城市規劃師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信息系統將自動暫停相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至補足原注冊周期和暫停期間的繼續教育學時后,方可繼續注冊。重新生效的注冊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自重新生效之日起計算。
在有效的注冊周期內,過期超過三個月后仍未申請延續注冊證書的人員,還應增補暫停期間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方可申請續期注冊。重新生效的注冊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自重新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撤銷其注冊,并公告將注冊證作廢:
1.完全喪失民事行動能力的;
2.死亡或者失蹤的;
3.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具體執業行為中有嚴重過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其它撤銷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用人單位、行業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及個人提出申請;
2.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注冊管理機構或原批準注冊的注冊管理機構對報告的有關事實進行核實;
3.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將處理結果告知本人并進行擬批準撤銷注冊的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告收回并撤銷注冊證。
第二十四條 擬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公示期間可以向中國城市規劃協會進行申訴。
第二十五條 注冊城市規劃師自被暫停注冊執業資格或被核準撤銷注冊之日起,即不得再承擔注冊城市規劃師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城市規劃師來華注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