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停車難在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已經成為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沒地方停。為緩解和解決停車找不到地方問題,近日,住建部與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停車用地等做出規范。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說,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安排用于停車場用地,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同時,依據《通知》,老舊居住區應結合片區停車綜合改善方案,合理確定停車方式和停車規模;兩部鼓勵超配建停車場。
建成小區增停車設施不收土地款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說,《通知》在土地供應、利用等五個方面,明確了對停車場建設的鼓勵支持政策。
據他介紹,兩部在供地計劃上明確要求,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利用公園綠地、學校操場等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其建設規模應一并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在供應方式上,《通知》明確,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停車場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的,應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就停車場地價如何確定?王廣華指出,在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下建設停車場,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的,按地表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出讓底價。具體比例由市、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對營利性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停車場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王廣華說,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筑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
此外,《通知》明確,對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超過停車場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并作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規劃的,可不計收土地價款。
停車場用地使用權可整體轉讓
王廣華說,在土地使用合同管理上,國土資源部明確要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核發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的同時,明確規定或者約定,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于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取得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劃撥方式取得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停車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在土地監測監管上,王廣華明確要求,停車場用地的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等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后,要及時上傳國土資源部的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
就辦理停車場產權手續,《通知》提出,停車場權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車場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不動產登記機構要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政策,積極做好停車場登記發證服務工作。
老居住區應合理確定停車規模
根據《通知》要求,城市停車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規劃部門編制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停車設施;編制專項規劃同時,應對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適時調整,調整后的停車配建標準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老舊居住區停車難在北京等更加突出。對此,兩部提出,對于老舊居住區等停車設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點區域,應結合片區停車綜合改善方案,合理確定停車方式和停車規模;對于公共交通發達地區,應合理控制停車設施建設規模;城市新建建筑配建停車設施應符合相應的停車配建標準。
《通知》明確,為鼓勵停車產業化,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面積,具體比例由屬地城市政府確定,原則上不超過20%。通過分層規劃,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地塊用地規劃性質為相應地塊性質兼容社會停車場用地。
兩部同時鼓勵超配建停車場:“新建建筑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以及隨新建項目同步建設并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停車場(地下停車庫和地上停車樓,配建附屬商業除外),在規劃審批時可根據總建筑面積、超配建的停車泊位建筑面積、公共停車場建筑面積等情況,給予一定的容積率獎勵。”
此外,兩部還鼓勵增建公共停車場。即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在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的前提下,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可以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增建公共停車場。
兩部為鼓勵建設公共停車設施,還專門提出簡化停車場建設規劃審批。但是,居住區利用自有建設用地設置機械設備類停車設施,還應取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沒有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等要征求居民意見,且滿足日照、消防、綠化、環保、安全等要求。
《通知》明確,鼓勵路內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實行特許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