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漢陽區高空拋物導致女嬰小欣怡傷殘索賠案,近日二審宣判。法院終審駁回上訴業主的訴求,維持業主共同補償小欣怡36萬多元的一審原判。
高空拋物這一頑疾的存在,帶來了巨大的社會風險,也讓權利保護變得極不確定。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基于“沒有證據”,最后不了了之。維權成本的巨大,也讓人有了望而生畏的畏難情緒。也正是僥幸與畏難的同時并存,才使得高空拋物現象屢禁不止。
若找不到具體的侵權人時,實行“整幢樓判賠”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不過,要接受這一法定原則和責任規則,還需要一個較長時間的普法過程,在社會的認同度和接受度上,與實際要求還有很大的難度。高空拋物判共賠能否喚醒公德心,除了道德的教化和法律的懲戒,還需要簡化而快捷的程序作為保障。
法律應有兩個最基本的目標,一是保護個人的權利不受傷害,二是實現最基本的公平原則。從基于防范侵權和保護權利的雙重要求出發,對無因之主的高空拋物行為,實行“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給予補償”,方能最大程度保護被侵權者的權利。同時又可以通過責任連帶的方式,強化每個人的公共法律責任,從而有利于彼此的監督與促進。
其實,這樣的規定并不新鮮,在國際上也算是一種通行做法。國人之所以還一時難以接受,某種意義講還是對侵權責任的認識存在局限性所致。
就現實來看,要讓高空拋物“鄰里連坐”的基本原則得到落實,還存在很大的心理障礙和程序困境。一方面,很多人對“鄰里連坐”的正當性和公平性心存疑慮。另一方面,既有的法律效率和執行力度,使得維權成本都相當昂貴。
時下高空拋物亂象始終得不到根治,基于道德說事當然有所必要。不過通過普及、宣傳和提高法律的執行力,給予侵權者以必要的法律懲戒,加強對被侵權者的保護,則是當前必須解決的難題。
每個人都有自利性,也都有自私的一面,法律不但要遵循“弱者保護”的基本原則,還應有“如何保護”的程序設計和效率保障。若是維權成為一件代價高昂之事,那么侵權的沖動也就難以遏制。從這一點來說,如何實現“換位思考”,并由自利向利他的利益取向轉變,需要具備道德與法律的雙重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