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署日前發布的《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結果》顯示,去年有5.89萬戶家庭隱瞞收入、住房等信息通過審核或應退出未退出,違規享受城鎮住房保障貨幣補貼6046.25萬元、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售)3.77萬套,6544套保障性住房被違規銷售或用于單位辦公、對外出租經營等。
建設保障房,是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絕不能讓最應該入住的中低收入者被擋在門外。如何有效堵住保障房分配準入、公示、管理、退出等環節的漏洞,確保這一民生政策扎實落地?請關注本期“民生視線”的報道。——編者
“開著高檔車,抽著芙蓉王,住著保障房”
騙住保障房成“頑疾”
“住保障房的可不一定都是低收入群體。我身邊就有人開著高檔車,抽著芙蓉王,住著保障房。還有一個朋友,弄到了三套保障房,自己住一套,兩套轉租出去。像我這樣收入低、又沒啥門路的,老老實實排隊分到一套保障房,反倒挺不容易。”江西省廉租房住戶宋先生向記者抱怨。
保障性住房是住房供應體系的重要一環,主要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其中租賃型保障房,又稱公租房,國家給保障對象一定比例的房租補貼;出售型保障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等,售價低于市場價格,轉賣時需滿足一定條件以彌補價差。
保障房分配、使用不合規現象并非個例,已成為年年禁止、年年復發的“頑疾”。“十二五”期間,我國共建成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4013萬套,有上億群眾遷入新居。但這之中,也混入了騙房、騙補者,違規占用住房保障公共資源,并從中獲利。審計數據表明,2015年貴州省共有1238戶不符合條件的家庭違規享受保障性住房559套,安徽省違規分配保障性住房1899套,湖南省湘鄉等32個縣市1446戶保障對象未按規定及時退出,違規享受保障性住房464套,違規領取貨幣補貼146.03萬元。
不僅如此,一些通過各種途徑獲得保障房的人,還將其違規轉租、轉售。在記者走訪北京市通州區工具廠公租房、燕保·梨園家園公租房、大方居廉租房項目的過程中,就有一些住戶反映,身邊仍然存在保障房轉租的現象。
“按規定,低保戶家庭一個月三十多元、五十多元租金即可租住。可有些不是低保戶的人違規騙租后,轉手再把房子租出去,租金1500元左右,這樣就賺了差價。”一位住在北京大方居廉租房的住戶對記者說,“剛開始有人上門查,后來很少查了,就是要求住戶每半年自己去填一個收入表,看收入是不是超過了標準。”
除了個人對個人的私下違規轉租,有的保障房還被出租、出售給社會機構使用。如湖北省荊門市112套公共租賃住房被縣經濟開發區和招商引資企業、創新創業平臺等用作臨時辦公用房;山東省濰坊市40套公共租賃住房被整體出租給職業教育中心學校……類似的問題被審計署一一點出,要求整改。
套利有空間,制度有漏洞,監管不作為,違規成本低
違規分配“綠燈”多
38.9元,是北京市通州區低保戶舒海燕一個月的房租。這套40平方米左右的一居室是她2011年申請到的廉租房,租金遠低于同小區同戶型(六七十平方米)2500元—2800元的市場價。“保障房本質上屬于福利住房,客觀上是住房市場的價值洼地,會形成套利的空間。也就是說購買價或租金相對低廉,一旦出售或轉租帶來的收益是可觀的。”在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看來,套利空間的存在造成了一些漏洞。
制度的不完善為套利提供了可能。一方面,《城鎮住房保障條例》還在立法過程中,尚未出臺。“目前對于騙房騙補行為處罰的力度、執法的依據,缺少更權威的法律規定。法律的薄弱也會造成保障房違規現象增加。”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綜合研究室主任劉衛民說。另一方面,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不暢,使得對保障房申請對象準入退出、收入變化等的動態管理有一定難度。此外,保障房審核機制雖然總體上比較嚴,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容易有機可乘。“比如說隱瞞收入就比較容易操作。目前對申報者工資收入的審核較嚴,但對資產收入等信息卻疏于核實,造成部分申請人的實際收入和申報額度有很大差距。”嚴躍進說。
基層監管手段有限,人員又不足,常導致監管力不從心,助長了騙房騙補的不正之風。劉衛民說:“比如縣一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就那么幾個人,管那么多項目,行政監管能力相對薄弱。”除了客觀因素,監管方面也存在主觀不作為。雖然多數地區都實行“三審兩公示”的制度,但實際操作中一些地區并未嚴格執行,“只要社區居委會通過了初審,把申請表交上去基本就沒問題了,街道辦和上級的房管部門不會再下去審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在北京市通州區燕保·梨園家園公租房小區,雖然小區門口貼著“公租房小區中介免入”的告示,單元樓下也安有“禁止將公租房分租、轉租、轉借,違法必究”的警示欄,但是小區住戶告訴記者,轉租轉借現象依然存在,“有人跟公租房管理服務中心反映過,其實他們了解的情況,比我們都要清楚,可就是不管。”
違規成本低也使得一些人抱有僥幸心理,“申請一個再說,大不了交點錢把房退了”,甚至不惜通過隱瞞虛報、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保障房。住建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已承租的,限期退回住房,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1000元的罰款相較每年幾萬元的房租收入不值一提,讓不少人敢“頂風”搶搭福利便車。相比而言,香港公共租住房屋的住戶,如不準確填寫收入及資產申報表,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港幣及監禁6個月,香港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違規成本遠高于內地。
阻斷牟利鏈條,強化監管執法,提高違規成本
優先保障困難家庭
保障房的建設初衷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困難,如何將保障房分配到最需要的人手中?
隨著住房市場供求總體走向平衡,打通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間的通道,由“補磚頭”變為“補人頭”,既能減輕去庫存壓力,也有利于完善分配機制,提高監管效率。所謂“補人頭”就是不再分配實物住房,而是按市場價格,對住房保障對象提供相應的租金補貼,讓其到市場上尋求房源。這既能解決保障房選址偏遠、申請人住職分離的老問題,也方便在保障對象不符合保障條件時,及時退出,更阻斷了轉租保障房的利益鏈條。
“重點還是優化制度安排,比如現在有些地方在進行市場定價、分檔補貼,隨著保障對象的收入變化,對補貼進行動態調整。以北京市公租房租金補貼政策為例,根據人均月收入不同,補貼比例分為六檔,10%—95%不等。當保障對象收入超過了標準,就停發補貼直至退出。”劉衛民認為,雖然這種做法會產生一定的行政成本,但提高了保障房的分配和使用效率,值得推廣。
加強保障房的后期管理,同樣重要。雖然一些地區出臺通知,要求對承租家庭進行入戶走訪檢查,對保障性住房周邊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詢訪等,但一些地方只是貼了通知應付了事,并沒有進行入戶調查。專家建議,應建立專門的舉報獎勵經費,以社會監管彌補部門監管的不足,同時,也應加大對相關監管部門的行政不作為懲處力度,敦促有關部門將工作重心從“建”轉到“管”。
提高騙房者的違規成本也至關重要。北京房地產法學會副會長高喜善認為,有關部門宜通過修訂制度,對違規人員按刑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而不是簡單的罰款了事。“對于申請資格只是比保障房要求條件略高一點,且確實沒有住房的騙購騙租者,罰款處理即可;但對于家里已有數套住房還騙購騙租的,應該嚴格入刑。”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土地資源與房地產管理系主任趙秀池認為,現階段應將建立個人征信體系和完善保障房分配制度建設結合起來。比如說將個人申報保障房的事項和銀行征信記錄掛鉤,遏制保障對象后續違規動機。據了解,今年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就與人民銀行及三家民營征信機構開展信息共享合作,對于單位或個人的違法行為,銀行征信系統將記錄在案,這些主體的借貸等金融活動將受到限制和約束。
“老百姓申請保障房時,都抱著‘有棗沒棗打一竿子的心理’,很少考慮申報時的不誠信后果,如果有了這些限制,誰還敢去亂排隊呢。這樣房子才能優先分給那些最困難的家庭。”北京居民、正在排隊申購保障房的李先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