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的《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是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明確要求和作出明確規定之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一部稅收法律草案。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行政干預較多、強制性和規范性較為缺乏等問題,有利于促進形成治污減排的內在約束機制,有利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進行環境保護稅立法的原則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草案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草案與環境保護法相銜接,將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確定為在中國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征收對象相銜接,將征稅對象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具體稅目、稅額依照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關于稅額標準,考慮到目前部分省、直轄市上調了排污費收費標準,授權省級人民政府以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為基礎向上浮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草案同時規定了環境保護稅的稅收優惠措施,規定了5項免稅情形:規定了不包括規?;B殖的農業生產、流動污染源、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達標排放、符合標準綜合利用固體廢物等免稅情形,對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