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間,小王等9名大學生為拍攝紀錄片,前往北京市房山區水峪村。就在他們完成拍攝,準備離開水峪村時,水峪村的村長突然出現、要求他們繳納2000元的“爭執調解費”。他們在村里根本就沒和任何人發生或爭執,但是,迫于“不交不讓走”的壓力,不得不交納了這筆錢。(《北京晨報》8月3日)
事后,記者采訪了水峪村的村干部核實此事,對方對收費行為理直氣壯,并聲稱這2000元是大學生們在村里取景應付的費用。然而,對于“爭執調解費”這個說法和相關收費的行政依據,對方卻不愿作出任何解釋。可以說,這根本就是一起帶有脅迫性質的亂收費事件,9名大學生完全是被“坑”的對象。
“坑”城里人,在農村并不是什么稀罕事,發生在水峪村的事也絕非孤例。之前,就有不少城里人到農村旅游,被收取不合常理的高昂費用的新聞,我的家人也曾有到鄉村地區自駕游時遭遇“碰瓷”的經歷。這種亂收費、“碰瓷”行為如果發生在城里,人們完全可以依靠法律手段解決,但在鄉村,情況可能完全兩樣,外來游客經常不得不“服軟”。
面對如此情形,許多人不禁要問:中國的鄉村,還是我們印象中那個淳樸、美好而自然的鄉村嗎?難道是中國的農村和農民變壞了嗎?
對于這種現象,恐怕不能簡單地歸因于“農民變壞”。中國有6億農民,他們用雙手種出了供全國人民吃的糧食,卻拿著遠遠落后于城里人的收入。苛責農民群體的品格,說他們“壞”,于情不合適,于理也說不通。要說“壞”,城里的壞人比例不見得比農村低。我們真正要問的:一是為什么天性不壞的農民越來越愛“坑”城里人;二是為什么少數坑人的農民總能得逞,以至于他們肆無忌憚。
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可以歸結于當代城鄉關系。過去,城市和鄉村是相對隔絕的,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近年來,城鄉交流日益密切。有城里人頻繁到農村旅游、“體驗生活”,有城里人到農村置業,前往農村拍攝或調研的人也不時出現。誠然,這種人員流動給農村帶來了活力,但農民也因此告別了以往平淡而安寧的生活,而不得不接受來自城里人的“侵擾”。有些農民想借機從這些“闖入者”的身上賺到一些錢,也是十分自然的事。
不過,并非所有農民都有足夠的法律意識和商業頭腦,有些人為了“求財”,便動起了“坑人”的歪腦筋,甚至有人認為,騙城里人理所當然。要解決這個問題,除了加強普法教育之外,還要讓農民們能從城鄉關系的改變中獲得更多好處,以彌補他們受到“侵擾”的損失。同時,政府和社會組織應當幫助農民找到更多合法的賺錢方式,實現城鄉雙贏。
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則在農村地區的執法和司法機構身上。有些農民“坑人”的手段并不高明,在法律上全無依據,卻總是能夠得手,這和農村地區執法力量不足脫不開關系。一些執法人員礙于老鄉情面,在調解和裁決中偏袒本地人,看起來維護了本地利益,但從長遠來看,卻破壞了本地的法治環境,進而敗壞了一個地方乃至整個農民群體的名聲。
嚴格執法,雖然會在短期內得罪一些老鄉,但卻會讓整個地區更有秩序、更有魅力。堵住了農民們“坑人”的路,他們才能回到合法賺錢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