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警民沖突事件屢屢上演,大到雷洋事件、慶安槍擊案,小到公民在街頭遭遇警察盤問等等,都激發了輿論的漣漪。輿情給人留下這種印象:民眾對警察的信任度正在下降。近年來,相關部門出臺多份文件以規范警權,正是對這種印象的回應。
輿論在警民沖突中質疑警察,習慣站在沖突的另一方,有著某種必然性。警察是公權力的代表,當其與個體產生沖突時,雙方強弱對比是很明顯的。至少在事件真相未明之前,公眾更傾向于同情或是相信個人,這不過是一個正常社會面臨權力與權利沖突時的一種正常反應。在沖突中警方“不被理解”,大可不必感到委屈,因為這是由自身的角色性質所決定的,并不一定意味著社會存在“偏見”。
執法沖突呈多發趨勢,以及輿論對警察形象多有負面認知,歸根結底,還是源自執法的規范性不夠。而這一點,首先表現于警察執法邊界與權限的模糊。“城管警察”“拆遷警察”……警察的強勢地位,難免招致反彈,甚至衍生出執法的合法性危機。而這樣一種執法生態,必定以損害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為代價。一來,警權擴張引發社會緊張;二來,執法權限的擴張,令執法行為暴露在更大的失控風險中;此外,警權界限不明,也表現于“該管的沒管好,不該管的瞎用力”。
警權強勢不只體現在其在日常社會管理的無遠弗屆,更因為在目前的司法體系中,警察權有著超出其應有分量的權力比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在剖析浙江張氏叔侄冤案時就指出:“(警察、檢察院、法院)三家的關系,目前是公安機關比較重頭,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法院或檢察院是很難推翻的。”警權在司法體系中接受的內部制衡遠遠不夠,由此產生的冤案,自然提高了警權自損公信力和被污名化的幾率。
在警察權威不斷被解構、警察形象祛魅的時代,要防止警權公信力的流失,提高與社會的信息溝通效率顯得越來越重要。一些沖突事件發生后,公眾對警察的不信任,并非一開始就達到最高,反倒因事件處置過程中的信息披露不足,使得“惡意揣測警權”的社會心理一步步強化,最終令社會的不滿情緒上升到臨界點,從而陷入“塔西佗陷阱”。當然,這種現象的出現,很多時候已非當事警察的個人責任,溢出了個別警察執法失范的層面,而更是地方公安機關和行政部門的利益牽掣與理念問題。
警察權威的社會認可度和警察的社會形象,可以具體地分拆為警民關系、警媒關系等子命題。過去的警察權威源自國家暴力機器的由上至下的自然賦予。警民關系有著鮮明的“臣服”色彩。然而在今天,警察權威已經脫離了這種單向度的塑造模式,警民關系趨于權力與權利的制約與平衡關系。因此,當增長的公民權利意識與警方執法之間產生落差,執法沖突增加,警民關系出現罅隙,就難以避免。此方面頗具代表性的一點是,一些沖突經常是由于警方在不出示執法證明或有效身份證明時遭遇執法對象的抗拒引發的。
信息技術的進步,輿論表達的開放性,令當前的警媒關系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微妙狀態。作為社會公權力,輿論對警權的監督力度提升是必然趨勢,也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但現實表明,一些警察和公安機關對于正常的輿論監督仍有不適之感。如去年,有媒體記者因暗訪深圳公安部門官員在酒樓吃娃娃魚后發生沖突,引發社會的關注,最終卻演變為一些地方警察隊伍與媒體的對峙。雖然不排除在處理涉警新聞上,媒體的報道方式和視角仍有可以優化之處,但就現有的媒體生態而言,警媒關系的處理,公安部門往往占據主動權。
從宏觀角度看,警察作為公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決定了其社會形象和社會信任度的形成,并非是孤立狀態。因為社會對這個群體的印象,不可避免地要受制于對于官員、公權力、司法公信等整體印象的影響。比如司法公信力的不足,必然會影響到人們對警權的信任度;而對警權的信任不足,也反過來直接影響到人們對司法正義的評判。
承認警權在當下所遭遇的信任危機,并不意味著對于所有警察個體的否定。警察職業的工作強度和辛苦程度不必多言,他們的職業狀況、職業權益,也依然需要引起社會的重視與關注。如果警察的執法規范和應有執法權威不能得到重塑,警權的信任危機得不到及時的緩解,就難免引發“誤傷”并演化為整體性的群體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