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記錄儀只是一個工具,它既可以監督和規范警方執法,同時也可以保護嚴格依法執法的警察。各地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堅決堵住“忘帶了”“設備壞了”等情形發生。
從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發的《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明確各級公安機關要切實落實相關要求,充分配備相關儀器設備,加強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規定公安機關接受群眾報警、當場盤問檢查等6種現場執法活動,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一段時間以來,由警察現場執法而引發的警民沖突屢屢在網絡輿論場上刷屏,多起案件都陷入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糾結之中。警方對社會關切的回應當然是必要的,但由于身處一方當事人的位置,言語的辯解難免讓旁觀者有“瓜田李下”的質疑。若此時出勤警員的執法記錄儀或事發地的監控又恰到好處地“壞了”,要讓圍觀群眾相信警方的清白自然不易,反倒是對警方的“有罪推定”會撲面而來。
其實,民眾有配合警方依法執法的義務,警方也有嚴格依法執法的責任。單單要求執法者或執法對象承擔責任或義務,都是偏頗的。就執法這一行為而言,警方是主動者,自然先要滿足合法性——一是主體資格要合法,二是執法程序要合法,三是執法內容要合法。在這個“無圖無真相”“無視頻無真相”的自媒體時代,對執法行為合法性的證明,當事警員的自述、甚至現場目擊證人的證明,都比不上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來得直觀。
正因為有此背景,一些地方公安機關早在幾年前就開始大力推行警方執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其中,北京市公安局于2010年初就在全局全面推行現場執法記錄制度,強力打造現場執法“陽光工程”;2013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出臺了《寧夏公安機關執法記錄儀管理使用規定》,明令執法記錄儀“出警必戴必開,處警必用,資料必存”。特別是在實施過程中,硬性規定“民警因現場執法行為引發投訴的,凡不能提供現場執法記錄證實其執法行為合法適當,即認定其有過錯”。這樣的“有錯推定”,并不是非要和執法警員過不去,而正是要有效督促出勤警員佩戴執法記錄儀,促進執法專業化和規范化。
對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而言,首要的工作既不是去說服公眾,也不是去說服警察。執法記錄儀只是一個工具,它既可以監督和規范警方執法,同時也可以保護嚴格依法執法的警察不被執法對象和圍觀群眾誤解甚至誣陷,從而有效預防警民沖突的發生。非要認為執法記錄儀是個累贅、束縛手腳、不便工作,那就得好好追問,什么才是“不束縛手腳的執法”?
眼下,《規定》的頒行,將部分公安機關已經推行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推廣到全國,是給所有潛在的執法對象吃了一個定心丸。剩下的,該是各地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堅決堵住“忘帶了”“設備壞了”等情形發生。須知,公開、透明、規范是對警方執法的底線要求,一個守法的警察理當和一個守法的公民一樣,歡迎執法記錄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