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3月28日電(記者夏珺)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9年,我國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共損毀土地約1.3億多畝,其中,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約1億多畝,自然災害損毀約2000多萬畝,目前已復墾面積約3000多萬畝,但還有約1億多畝尚未得到復墾。同時,每年生產建設活動新損毀的土地不斷增加,平均每年生產建設活動新損毀的土地約幾百萬畝。這是記者今天從國土資源部就《土地復墾條例》舉行的新聞通氣會了解到的。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對所有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可以為國家增加6000多萬畝耕地、3000多萬畝其他農用地,既可為保障18億畝耕地紅線做重要貢獻,也可為我國經濟高速增長提供用地保障。
據介紹,《土地復墾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落實了土地復墾的監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監管制約機制、資金保障機制和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有效解決了復墾責任主體不明確、監督機制不健全、復墾資金保障機制不完善、激勵機制缺失等問題。
《土地復墾條例》明確,對于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對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情形作出了處罰規定。對于沒有復墾義務人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按照“誰復墾、誰受益”原則,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土地復墾,綜合運用退還耕地占用稅、補充耕地指標獎勵、經濟補貼等手段,分別對土地復墾義務人、社會投資主體、土地權利人以及地方政府等參與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或者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進行激勵。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不按規定繳納復墾費、違反復墾資金監管要求、拒絕或阻礙監管人員執法檢查等行為加大了懲罰力度。同時,首次明確了國家監管人員不履行職責也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