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國資委、稅務總局、林業局、國管局14個部門聯合頒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 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部署,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管理和監督的第一件部門規章,對于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透明化管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以落實“放、管、服”為主線,以推進電子化為路徑,以實現資源共享為重點,對平臺運行、管理和監督做了全面的制度規范。一是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辦法》始終貫徹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放、管、服”的基本要求。在“放”上,取消和限制對交易主體的各類違法和不當的行政干預,激發市場活力。在“管”上,構建以信用管理為核心,以電子化監控和大數據監測為支撐的監管體系。在“服”上,強化平臺公共服務定位,明確信息公開、集中辦理、簡化流程以及網上預約辦理等各項服務要求。二是充分體現電子化發展方向。適應信息化發展的新要求,《辦法》提出了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的方向。明確了電子交易系統、服務系統和監管系統建設的主體和功能,強調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縱向與各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互聯,橫向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互通,打造縱橫貫通的全國“一張網”。三是著力推進資源整合共享。《辦法》要求充分利用各類主體建設的場所資源,避免重復建設。鼓勵跨區域選擇專家資源,開展遠程異地評標評審,解決專家資源不平衡問題。強調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監管信息等信息全覆蓋,實現全國范圍內的信息交換共享,破解信息孤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