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16]12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城鄉建設委員會,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園林事業管理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號),《關于修訂〈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城〔2009〕157號)、《關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城〔2007〕250號)中關于企業注冊資金的規定不再適用。現就具體內容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準》中以下內容不再適用:
(一)“一、一級資質(一)資質標準”第1條中“注冊資金且實收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
(二)“二、二級資質(一)資質標準”第1條中“注冊資金且實收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三)“三、三級資質(一)資質標準”第1條中“注冊資金且實收資本不少于200萬元”。
二、《關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城〔2007〕250號)中以下內容不再適用:
第三條中“(一)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