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出臺《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實施意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實行2.5天休假。至此,全國至少已有11個省份出臺了鼓勵2.5天休假的意見。但是,在這些省份中,目前僅有5個城市出臺了實施細則“嘗鮮”2.5天休假,絕大多數地區尚未落地。
一句“僅有5個城市”,已經表明了清晰的態度。其實我倒以為,僅僅通過數字來分析落實2.5天休假的城市是多是少,并沒有多少意義。更重要的,還是要分析“小長假”的價值,以及具備的條件。
去年8月份,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提出鼓勵彈性作息。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優化調整夏季作息安排,為職工周五下午與周末結合外出休閑度假創造有利條件。這被外界解讀為鼓勵2.5天休假。可以看出,2.5天休假是存在前提條件的,那就是“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而這一點,一段時間以來,被人為忽視了。
什么叫“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意見沒有明說,一般以為是,“確保不影響正常工作”,也就是實行“小長假”之后,不能影響群眾辦事,不能出現找不到人的情況。所以我們看到,已出臺細則的地方大都提出具體措施,避免因休假影響正常工作。比如貴州省黔南州提出,各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在確保本單位各項工作基本運轉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干部職工周五下午輪休。原則上,每周五的下午安排輪流休假人數不少于本單位人員總數的2/3。而陜西省靖邊縣則規定,各單位各部門本著每周40個小時工作時間不變的原則,實行AB崗的辦法,保證每個單位在周五下午有不少于一半的人員在崗,務必滿足機關正常運轉和群眾辦事需求。
這其實是執行細節問題。就這一點來看,很多城市和很多單位,未必符合條件。比如一些窗口單位,即便周五下午,也會面臨很多辦事群眾。無論是“關門大吉”,還是輪休一部分干部職工,都可能影響群眾辦事。還有一些單位,在經濟下行壓力下,本來把一些集中學習和服務企業的活動安排在周五下午,為了落實2.5天休假,結果該做的工作不做,該組織的學習不組織,這顯然不符合意見精神。凡此種種,都叫不具備條件。如果為了休假而休假,沒有條件創造條件,顯然是失當的。
除此之外,到底有沒有其他條件,文件沒有細說,很多地方也選擇性忽略了。試舉兩例。比如民心民意的支持問題。政府做任何工作,都需要面對也必須在乎民眾評議評價,如果一個地方民眾堅決不理解不贊成政府部門帶頭休假,是否能叫“有條件”?再比如,相關制度的配合問題。如果在一個地方,除了機關事業單位之外,大多數單位的勞動者,連雙休日和帶薪休假都不能落實,面對種種休假優勢疊加到機關事業單位頭上,會迎來民眾怎樣的目光?而這,是否也能叫“有條件”?
推行2.5天休假,必須正視條件制約問題,正確理解“小長假”的“有條件”。就現在來看,對于什么叫“有條件”,可能有著不同理解,但在這其中,應該追求最大公約數。更重要的是,不能忽視“小長假”的前提,無視條件的制約而強行推廣;也不能沒有條件創造條件,為強行落實而編造理由。由是而言,2.5天休假應堅持寧缺毋濫。如果不具備條件,哪怕只有一個城市也不算少;如果具備了條件,那么實施之后,想必不會大規模地引發“紅眼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