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移動社交和娛樂相結合的微信“搶紅包”,經由一些“創新”玩法,已經滑向了一種新型“網癮”和網絡賭場。玩家們少則下注幾百,多則數萬,一個不到70人同時上線的賭群,一天即有60余萬元入局,莊家從中獲利17萬元(6月13日《新京報》)。
作為即時社交工具,微信本為方便網民交流,但隨著其功能的不斷開發,微信平臺被一些不法分子選擇作為違法犯罪的工具,微信賭博即是如此。從去年開始,廣東、陜西、貴州等地相繼破獲一批利用微信賭博案件,賭資動輒上千萬元;廣東揭陽警方打掉一個涉案逾億元的微信賭博團伙。可見,微信賭博猖獗至極。
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利用微信賭博構成賭博犯罪,司法實踐中已經判決多起案件。今年2月,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微信賭博案,七名被告人均因犯開設賭場罪獲刑。
打擊賭博犯罪,是公安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責。但是,此類案件參賭地域廣、涉賭人員多、作案手法隱蔽、證據滅失快,給司法機關打擊帶來不少困難。打擊違法犯罪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努力,整治微信賭博違法行為,騰訊公司作為微信運營方同樣責無旁貸。2015年以來,騰訊公司配合全國警方打擊微信涉賭案件11起,抓捕不法分子百余人。騰訊公司作出的努力值得肯定,但是面對微信賭博猖獗的形勢,還需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共同構筑違法犯罪的“防火墻”。
對此,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一定“義務”。兩高《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把上述行為列入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騰訊公司如果放松監管,放縱賭博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失責,嚴重的則有可能構成“共犯”。這并非危言聳聽,對于任何一家互聯網公司都是如此。
盡管騰訊公司在《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中規定,禁止用戶發布、傳送、傳播、儲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但從協議時具體條款可以看得出,騰訊公司更主要的是規定公司享有的諸多權利及用戶承擔的諸多義務,少有規定公司應當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作為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更傾向于自我保護。
在筆者看來,騰訊公司應當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而不能單純謀求經營發展。騰訊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技術措施堵住賭博等違法犯罪的漏洞,一方面加強對微信轉賬數額次數和總額的限制,比如微信紅包限額200元的規定;另一方面,將監管關口前移,提高微信空間巡查頻率,加大微信技術監控力度,最大限度壓縮微信賭博等違法行為發生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