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4年,中國保監會就發布關于開展“以房養老”即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試點城市為北京、上海、廣州、武漢,試點期間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如今兩年過去了,效果卻并不明顯。據統計,截至今年5月20日,全國反向業務投保人共78人59戶,辦完所有流程的是47人38戶。其中北京18人12戶,上海13人11戶,廣州14人11戶,武漢2人1戶。如此應者寥寥的結果,恐怕連制度設計者都沒有想到。
應該說,在我國老齡化程度日益加深、養老保險資金缺口巨大的背景下,“以房養老”模式的提出有益于豐富養老模式、彌補養老金的不足,是緩解養老壓力的一種積極嘗試。但即便如此,“以房養老”模式由于制度不全、操作困難等問題,在我國并不很順利。
“以房養老”模式是從國外引進的“舶來品”,但面對中國的制度環境,會面臨明顯的“水土不服”。在美國、加拿大等國,“以房養老”業務之所以能夠順利開展,是有一系列的制度環境作為保障的。比如這些國家普遍都有遺產稅或個人資產增值稅制度,假如房屋等財產由子女繼承,那么就需要交納不菲的遺產稅或個人資產增值稅。這就使得部分民眾愿意用“以房養老”的方式進行養老。相比之下,中國目前尚未有遺產稅制度,而且父輩向子女遺傳房產是一種根深蒂固的傳統文化。在這種情況下,愿意將房產拿給金融機構作抵押進行養老的需求就很少。
在中國市場,“以房養老”同樣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會抑制供需雙方的積極性。“以房養老”就是老人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給金融機構,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當老人去世后,房產出售用于歸還貸款,其升值部分歸金融機構所有。在這里,房子會升值還是會貶值、老人的壽命有多長、市場利率水平的高低等因素,都會對供需雙方產生直接影響。對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來說,正向按揭貸款的風險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減小的,而“倒按揭”恰恰相反,時間越長風險越大。如何確定“倒按揭”利率也是一大難題,貸款額少,老人不樂意;貸款期長,機構又可能吃虧。
同時,“以房養老”還存在適用人群窄,保障功能有限的缺陷。從國內外的實踐經驗來看,適合“以房養老”的人群大致有三類:老人與子女分開居住,使得房屋的出租或者抵押不至于影響正常生活;老人擁有對房子的產權,才有出租或者抵押房屋的權利。老人經濟狀況適中,因經濟條件很好無“以房養老”必要,經濟條件過低不具“以房養老”條件。換句話說,“以房養老”不是“雪中送炭”似的養老保險,而是具有一定的“錦上添花”功能。
“以房養老”固然符合金融創新和養老模式創新的需要,但恐怕其難以成為養老模式的主流。再加上制度上的缺陷和操作上的種種困難,難保“以房養老”模式不變成“中看不中用”的擺設。只有上述難題能夠得到有效解決,“以房養老”才能被普通民眾所接受,真正成為普通民眾養老的一種放心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