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前,各省(區、市)可按不超過上一年度的50%預先安排使用;保障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區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計劃指標
5月12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第66號令,發布施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這是《管理辦法》自1999年施行,繼2004年、2006年之后作出的第三次修訂。
《管理辦法》共20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國家對計劃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量、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
《管理辦法》明確,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前,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按照不超過上一年度國家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總量的50%預先安排使用。
《管理辦法》強調,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安排、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市縣建設用地需求,合理確定預留省級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下達市縣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并保障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
根據《管理辦法》,節余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同意后,允許在3年內結轉使用。此外,《管理辦法》明確,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區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計劃指標。
《管理辦法》強調,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按照違法批準用地追究法律責任。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考核。對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超過當年下達計劃指標的,視情況相應扣減下一年度計劃指標。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管理辦法》在制度設計上有五方面創新,主要是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納入計劃管理,改革了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的測算方式,完善了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的下達程序,創新了土地計劃差別化的管理方式,并強化了土地計劃執行的監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