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0日聯合對外發文,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這是繼5月1日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后,我國推出的又一重大稅制改革。
根據兩部門發布的《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我國將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試點,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地區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條件成熟后在全國推開。
其他自然資源將逐步納入征收范圍。考慮到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在各地區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盡相同,對其全面開征資源稅條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國范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征稅,但對具備征收條件的,授權省級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我國將全面推開從價計征方式。在已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實施從價計征改革基礎上,此次改革將對絕大部分礦產品實行從價計征,但從便利征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數礦產品,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我國將全面清理收費基金,以解決企業稅費重疊問題。此次改革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征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有效減輕企業負擔。
鑒于各地區存在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為避免統一稅率造成企業結構性負擔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統一規定了礦產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可對主要應稅產品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后實施。
此外,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此次改革對開采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符合條件的采用充填開采方式、衰竭期礦山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征50%和30%。同時,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以便地方政府能夠因地制宜地精準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