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做出總體部署,明確了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方案》強調,推進鹽業體制改革要按照突出食鹽安全、釋放市場活力、注重統籌兼顧、堅持依法治鹽的基本原則,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逐步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鹽業管理體制。
《方案》提出,在完善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重點推進四項改革:一是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二是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三是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四是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政府儲備不低于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企業儲備不得低于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并鼓勵企業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
《方案》要求,要把食鹽安全作為鹽業體制改革必須貫徹的首要原則,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從嚴格規范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和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等方面,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方案》明確,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