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條關于溫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居民需要再繳納相當于房價三成的土地出讓金才能續期的消息,再次引發人們對土地使用權期限的討論。對此,北京航天航空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城市住宅權屬可以分為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一般來說,房屋所有權可以視為是無限期的,但城市的土地為國家所有,使用土地要交納土地出讓金,而且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所以,如何處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關系,就成為無法繞開的法律問題。溫州的這一事件無疑是一個重大的法政策決斷,屬于立法問題,當前無論政府還是法院,在處理相關事件時,由于立法上沒有明確標準,因此,請求立法給予明確解釋比較合適。他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解釋”。
龍衛球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以立法解釋為契機,將當時物權法制定時懸而未決的事項加以明確,為今后提供解決框架。當然,對于不同的土地使用期限,比如20年和70年,也應該有所區分,適用不同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