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高技[2016]9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貿委)、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及地方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特派辦、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有關規定,為規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工作,指導企業技術中心編制申請和評價材料,國家發展改革委商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制訂《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