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1
在很多城市我們都會看到這樣一種尷尬的景象:一邊是繁華、整潔的現代都市,一邊是垃圾遍地、街巷混亂、人員混雜的“城中村”。城中村怎樣才能與城市和諧相處?
于建嶸: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核心,應該強調政府、城市和原村民三者利益的統一。具體表現就是社會效益上強調公平、持續,功能上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發展的要求,經濟上突出土地資產經營、自我提升可持續發展,環境上著重改善提高,文化上通過漸進的方式,在保障其利益的基礎上,讓村民逐漸接受城市文化,最終達到徹底實現“農耕文化與現代文化融合”改造村民的過程。對已經形成的“城中村”,只有面對現實積極改造,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成功改造的關鍵是處理好政府、群眾、投資商三方的平衡關系,以及在實施拆遷安置工作時,要將廣大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此外,對農村的建設管理政府自始至終不能缺位,必須建立健全這方面的法律法規。
提問2
在城中村的改造中有哪些值得借鑒的方式?
于建嶸:城中村改造值得借鑒的方式主要是:一是城中村改造要合理、盡早規劃,分步實施。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為了避免高成本的城中村改造,就要科學合理規劃,提前進行人員分流及出路安排。規劃是城市發展的靈魂,決定城市發展的水平、速度和質量。“城中村”改造無論是原地拆除重建、異地新建,還是舊村整治,要避免規劃與管理滯后、土地開發停滯和建設無序等現象,就必須堅持具有前瞻性與科學性的城市規劃先行的原則,將城市規劃與土地開發相銜接,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的協調統一。同時,城中村的改造是一個多方利益協調的過程,是不同價值觀念在城市發展過程中一個重新認可的過程。因此,應該是一個由各級政府政策指導,原村集體經濟實體和村民共同參與、協商和實踐的過程,它包括了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兩個階段。
二是推廣城中村土地股份制改造。城中村土地股份制的改造就是在把原村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的前提下,對原村居民和村集體享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土地進行估價,折算成股份,組建股份公司。股份制改造同時兼顧政府的長遠利益、股份公司的健康發展、原村居民的社會保障。
三是實行規范化的市場運作。“城中村”改造無論采取何種改造方式,都會涉及土地的征收、房屋的拆遷與重建、基礎設施的改造與新建、集體資產的評估、集體經濟組織的改制、改制后的公共管理支出等諸多環節,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這僅靠單方投資或依賴政府支持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充分調動多方資源,實行多元化融資,充分發揮社會閑散資金的作用。
四是注重城中村改造的后續環節。與城中村改造相關聯的后續環節主要包括就業培訓、職業推介、擴大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等。城中村改造,農民失去土地——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基礎,急需尋找新的就業機會。但由于二元結構下農民和城市居民在受教育機會等方面存在差異,原先的城中村村民對城市第二、三產業的就業需求不能適應,于是需要提供職業培訓機會以實現城中村村民就業意愿與第二、三產業就業需求的均衡。
提問3
作為城市管理者和決策者,在保障農民的利益方面能夠做些什么?
于建嶸:首先要求政府要主動轉變職能,政府在城市化進程中應該是引導者和服務者而不是盈利者。政府應通過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務來換取合法性,而不是通過在城市化進程中短期的“政績工程”和“土地財政”等方式來獲取政治資本或暴利。政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信息要公開,程序要合法。惟有這樣,才能使廣大農民平等參與國家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城市化成果。
二是在農地流轉收益中要分配給農民更多的利益。在經濟利益方面,由于農地產權不清,政府可能以公共利益需要為借口對農民土地利益進行侵占,主要表現為強制農民土地流轉和壓低農民土地增值兩種方式,通過與外來資本“結合”的手段共同侵占農民土地收益,所以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破除戶籍壁壘,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進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土地產權,切實保障農民基本的土地權利。同時還應該通過給予農民對農地合理的處置權、政策傾斜等方式,在經濟利益上給予農民必要的照顧。在經濟權利方面,要充分考慮到農民在農地產權中的主體地位,在土地流轉中要讓農民在平等參與中,享有對自己土地流轉、租賃、置換等的收益和處置權。
三要完善法律制度對政府行為進行限制。現行法律制度的滯后使得政府的不合理行為難以受到約束,農民的合理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如在《土地管理法》中對農地“集體”這一主體的模糊不清的規定;《土地管理法》中,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須依照法律由政府部門嚴格審批,以及之前的農地補償上限規定等都使得農民土地流轉的自主性和收益嚴重受損。所以,限制政府在城市化中的不合理行為必須要“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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